




职责单一的类应只做一件可清晰定义、独立测试和修改的事;判断标准是类名替换为“负责……的类”后,所有public方法都自然属于该省略内容,且避免混用不同领域动词、私有方法中隐藏协作逻辑、构造函数中创建业务对象等破绽。
职责单一的类不是靠名字里带“Manager”“Helper”“Utils”来体现的,而是看它是否只做一件事,并且这件事能被清晰定义、独立测试、独立修改。
没有固定数量,关键看这些方法是否服务于同一抽象层次的同一目标。比如 UserRepository 有 save()、findById()、deleteById() 是合理的——它们都围绕“持久化用户”这一职责;但如果它还包含 sendWelcomeEmail() 或 validatePasswordStrength(),就明显越界了。
parseJson() 又有 logError())这类职责往往藏在 private 方法或构造逻辑里,比如一个本该只做数据转换的 OrderDtoMapper,内部却调用了 PriceCal 并直接 new 了一个 
DiscountService。
new 关键字:如果新建的是业务类(非 DTO、Exception、Collection 等基础类型),大概率是职责入侵Spring 的注解只解决“交给容器管”,不解决“这个类该管什么”。很多 @Service 类实际承担了参数校验、DTO 转换、事务边界、重试逻辑、日志埋点五种职责,只是因为都在一个 @Transactional 方法里,看起来“很连贯”。
if (xxx == null) throw new IllegalArgumentException() —— 校验不该由 service 层兜底OrderId.of(String)),让非法状态根本构造不出来真正难的不是写出单一职责的类,而是在需求变更时守住边界——比如运营要求“下单成功后自动发券”,最容易的改法是在 OrderService.create() 末尾加一行 voucherService.issue(),但这一行就让订单服务开始感知券系统了。